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森林草原防火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4月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草原及其边缘100米以内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其中,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实行全年禁火。
三、禁火事项
在防火期和禁火区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烧烤、野炊和举办篝火等使用明火的行为。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等行为。
(六)严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域内进行治理性野外用火、炼山造林、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七)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内开展野外生产用火作业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在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开展农事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并按要求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四)经告知或审批报备开展的野外用火,若因措施不力,导致森林火情(火灾)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违规处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阻碍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灭火责任,必须落实相关防火措施。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林区周边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加油站、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周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要求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二)防火期内,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登记,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情时,应按就近原则,及时举报或报警。对举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经核查属实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三府发〔2023〕15号)同时废止。
县应急管理局:0854-3924418
县林业局: 0854-3922442
国有林场: 0854-3923807
各镇(街道)举报(值班)电话:
三合街道:0854-3922527 凤羽街道:0854-4810553
大 河 镇:0854-3811006 中 和 镇:0854-3010009
都 江 镇:0854-3881008 普 安 镇:0854-3980003
九 阡 镇:0854-3061028 周 覃 镇:0854-3080091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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