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23〕166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2024春季学期在校生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2024年春季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
在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校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校要将义务教育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推送的十三类“重点保障人群”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这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论是否在校住宿,均要分别按补助标准予以优先保障。充分利用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系统”,及时核实重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在此基础上,再发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助。
(二)资助标准
1.寄宿生: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
2.非寄宿十三类贫困生:小学250元/生.学期;初中312.5元/生.学期。
二、严格资助程序
(一)信息公开。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内容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等。
(二)认定。各校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宣传力度,按《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要求对本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进行认定。
(三)评审。学校建立由校领导、教师、镇街道(社区)或村(居)委会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组,按照下达的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和资助人数,对照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评审,评出拟资助学生名单。
(四)公示。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拟资助对象应及时核实处理。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核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予以资助,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等情况上报备案。
三、资金发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通过银行打款到学生(或监护人)银行账户的方式发放,发放登记表(附件4)必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
四、加强督查
(一)各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各校要加强学生资助资料建设,在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精准的同时,注意做好受助学生信息的保护工作,将《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2)《XX—XX学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情况统计表》(附件3)受助学生公示情况、《贵州省2024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附件4)、银行流水等资助发放佐证资料建档备查。
五、资料收集管理与系统信息录入要求
(一)需要上交的纸质材料
中学和县属学校以校为单位,小学以社区中心校为单位,于4月30日前将封面、目录、资金文件、各社区小学分配到各校或中学分配各班的分配表、评审会议记录、评审结果公示图片(含远、中、近照)、《XX—XX学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情况统计表》(附件3)《贵州省2024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附件4)银行流水等材料复印件按先后顺序,竖向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上交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存档。所有表册中学校名称要确保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二)电子材料
中学以校为单位,小学以社区中心校为单位于4月25日前将《XX—XX学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情况统计表》(附件3)《贵州省2024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附件4)《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社区分配明细表》(附件5)打包后命名为“2024年春季学期xx社区xx学校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材料”字样后上传学生资助服务中心邮箱(sdxzzzx@163.com)。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要求
1.各社区中学、县直属学校、小学(由社区中心校负责组织辖区学校进行系统录入),按要求在2024年5月15日前必须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受助学生资助信息录入工作;
2.各社区中学、县直属学校、小学(各社区由社区中心校负责组织辖区学校)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系统后在“脱贫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学生)未资助情况查看”和“特殊群体学生未资助情况查看”栏目下显示的学生信息要逐个核实情况,对未安排资助的要填写未受助原因,对已受助仍显示的要及时核实是否已录入系统,若发现未录要及时补录。
六、学生申请需提供材料(学校建档留存):
(一)申请表;
(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三)《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四)学生(或监护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提供监护人账户的要收集监护人户口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与学生关系的材料)。
各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张义攀 联系电话:0854-392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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