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学生、各位学生家长:
寒暑假期间,部分学生选择勤工俭学,但在现实中,需要学生和家长们“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各用人单位和各位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求职要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公司)
学生用寒暑假期勤工俭学,不要轻信招工野广告信息、不要擅自到不明情况的家庭去做家教、不要到没有合法招工权利的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公司)去应聘。应聘前要核实清楚该职业介绍机构是否有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照;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业介绍机构应聘。
二、做好用人单位(企业)背景调查
选择工作单位时,要提前明确签约主体(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是否经过工商注册、从事的相关工作内容是否合法、签约主体是否与招聘主体一致,并在公开、正规渠道检索相关公司的信誉情况等。
三、不要轻信高薪避开陷阱
条件越优厚,薪金越高,越容易出问题,因为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薪诱惑,要谨慎辨识,要提前将雇主的情况告知家人或亲人,让家人或亲人为您参考,避免上当受骗。
四、不要缴纳任何押金或证件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求职者)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证或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属违法行为,若在求职中遇到此类要求应予拒绝,并可收集证据向当地公安、劳动保障部门等及时举报。
五、签订协议或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
在做兼职或勤工俭学期间,一定要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分析利弊,分析是否合法合规,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六、注意收集保留维权证据
工作期间,一定要注意收集保留合同(或协议)、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场景图片、工作场景视频等相关凭证,出现无故克扣工资、拖欠工资、不发加班工资、强制要求加班等情况,若不能协商解决或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持相关证据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七、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班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八、常见骗局
(一)收取押金骗局。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介绍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
(二)合同陷阱骗局。许多用人单位以时间短为由拒与学生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合同或协议,你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定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兼职或实习协议,书面约定工资多少、何时发放、工作时间等,以及最重要的是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赔偿处理办法,核实事先约定的公司是否与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一致等,合同的各项条款要仔细看清楚。
(三)黑中介骗局。许多非法中介看准了学生缺少社会经验、挣钱心切的心理,收到中介费后不履行合同。
(四)传销陷阱骗局。传销公司一般先安排学生以销售人员的名义上岗工作,随后就会跟你讲产品推销出去后利润有多高、公司福利有多好,讲的天花乱坠,骗你加入。
(五)网络兼职骗局。现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网络兼职五花八门,但是一般都有套路。如叫您下载其它社交聊天软件、加入会员、输入银行卡和密码、缴纳工号费或马甲费等多为骗局。
(六)入职先交报名费和体检费骗局。一般除公招考试之外,招聘(面试)单位是不需要交报名费的,体检通常都是到二甲以上医院自行体检及缴费,有很多骗子单位都假借收取报名费和体检费然后通知面试和体检,后来就杳无音讯。
九、常见案例
【案例一】交纳押金要慎重
周某某想给自己挣点学费,便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咖啡店做暑假工。当时领班对他说,日工资80元,但要交纳150元的工作服押金,不管何时提出辞职,押金都可退还。在咖啡店干了几天后,小周觉得咖啡店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于是便向老板提出辞职并退还押金,但此时,老板却称押金是小周自愿购买工作服的费用,故不能退还。
解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用人单位私自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寒暑假期间求职过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要求收取押金,或者改换名目收取服装费、建档费等,学生就要提高警惕并予以拒绝,还可举报。此外,对用人单位提出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也属违法行为,学生也应当严辞拒绝或报警。
【案例二】求职勿轻信黑中介
王某玲在大学期间做过多次家教,可是去年暑假却被一家黑中介忽悠了,这家黑中介就在王某玲的学校附近,看样子挺正规,当时老板热情地向王某玲口头许诺给她找一份工资高又轻松的家教工作,为此,王某玲还交了120元中介费;几天后,中介电话通知王某玲,将其安排在一个超市做促销员,王某玲觉得与自己的初衷有很大出入,于是找中介老板要求退款,但老板一口咬定:“已提供打工信息,不能退费”。
解析:王某玲委托中介公司找工作,双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王某玲提供订立家教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其提供的却是超市工作的媒介服务,明显违反约定,因此,中介公司不得要求王某玲支付中介费用。小玲和中介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很难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学生暑期打工一定要找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业介绍机构,先查看职业介绍所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只有“两证”齐全才能从事职业介绍工作。
【案例三】要小心提防传销陷阱
暑假期间,李某慧突然接到初中同学叫她去广州打工的电话,同学在电话中告诉她,这个工作每个月能赚6000多元,不明真相的李某慧没有多想,便到了广州。可到了“工作单位”听完负责人介绍后,李某慧才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传销组织,但此时的她已身不由己。在被不法分子限制人身自由两天后,李某慧才被当地警方解救出来。
解析:在全国严打非法传销的情况下,许多传销组织将目光盯上了学生,他们利用学生自立意识较强,但思想单纯和容易轻信他人的弱点,进行利用和欺骗。因此学生在暑期打工期间,对情况不明的单位应提高警惕,以防被同学、老乡骗入传销组织。应聘时不要将身份证、学生证、手机、现金交给他人保管,防止被限制人身自由。如遇疑似传销,及时拨打公安110和市监12315热线举报或咨询。
【案例四】仔细辨别企业合法性
2021年8月,潘某某反映校外培训机构贵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该培训机构未到教育部门进行备案,于2021年1月至2月寒假期间,分别在我县多个镇(街道)以及其他县(市)等地开设培训班,招用部分在校大学生为培训教师,寒假培训结束后,以资金未到位为由,拖欠教师工资。
解析:
1、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整顿校外教培机构,一些招聘兼职教师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涉嫌违规。该培训机构未到我县教育部门备案,属于违法办学行为。建议学生在找工作时,应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公司的业务资质、工商信息、加盖的印章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印章是否有相应的编码,是否具备合法运营资质。
2、潘某某等人作为在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勤工俭学行为不视为就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之规定,潘某某等人反映的事项不符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范围,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诉求问题,但提前要收集有效欠薪凭据。
【案例五】提前做好企业背景调查
2020年底,陆某到我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其经朋友介绍认识我县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人吴某,吴某带领其至广东某工厂上班,口头约定工价25元/小时,入职签合同后发现工价只有22元/小时,吴某口头解释称剩余的差价之后由其公司补上。离职后吴某一直未补发其差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核实发现该公司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未取得相应资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需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上述公司未在我县人社部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建议学生在选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时,提前做好背景调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是否与原先约定一致,发生争议及时持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六】未成年工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吗?
张某强16周岁了,由于学习不好,再加上家里经济条件差,张某强决定到城里打工,这一决定也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后张某强应聘到一家机械制造加工厂工作,张某强工作已经超过半年了,也没见到一分钱的工资,于是张某强找到工厂负责人询问情况,工厂负责人却说,张某强作为未成年人,工厂可以负责他的住宿,但是依照惯例不会给予未成年工报酬,等到张某强成年后才能作为正式工人领取工资。
解析:无论是未成年工还是成年工,作为劳动者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规定,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政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招用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者也应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所以,该厂以张某强是未成年人为由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做法是违反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改正,支付张某强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且应当按月足额支付。
【案例七】禁止使用童工
2022年5月1日,李先生拨打12333人社热线反映,称三合街道凤凰社区某烧烤店非法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该烧烤店违法使用童工事实属实;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依法对烧烤店非法招用童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凡发现有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工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例八】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022年6月1日,有群众通过12345热线反映,称三都某酒吧单位存在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酒吧存在使用5名未成年工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酒吧限期改正,支付未成年工的工资并立即办理辞退手续。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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