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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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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童工?

答: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    

二、用人单位能使用童工吗?

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以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吗?

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四、使用童工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为童工介绍就业的,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的罚款。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如发现本县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线索的,可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举报电话:0854-3923004392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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