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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 七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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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2021817日,人社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今年11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规定》要求,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2年内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规定》要求,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社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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