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进一步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未成年工使用范围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任何用人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未成年工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严格执行招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时,应提交录用未成年工情况报告(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拟录用未成年工登记表人员基本情况、拟录用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检查情况、拟安排工作岗位等),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未成年工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员工入职登记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后,对用人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
三、严格落实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制度
对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列出的项目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取消和推迟,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体检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四、严厉打击违反规定使用未成年工行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建立台账,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未成年工的,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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