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第八条
2、事项内容: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备案。
3、办事材料:
(1)《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分立合并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第九条
2、事项内容:单位分立合并后新成立单位。
3、办事材料:
(1)《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动表》(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分立合并后新成立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分立后的参保人员名录(盖公章)及电子盘
4、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第九条
2、事项内容:参保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参保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人员妥善安置(变更到新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停保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3、办事材料:
(1)《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动表》;
(2)根据注销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通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4、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2、事项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自愿参保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3、办事材料:
(1)《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登记信息电子盘;
(3)身份证或户口簿(只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4)签订终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承诺书。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2、事项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自愿参保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3、办事材料:
(1)《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照。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备注:外国人、华侨、台港澳人员参保:提供有效护照或《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提供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材料原件。
二、 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事项内容: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名称、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30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办事材料:《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第九条
2、事项内容: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名称、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30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办事材料:
(1)《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事项材料。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第四、五条
2、事项内容: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参保时间、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变更。
3、办事材料:《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第四、五条
2、事项内容: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参保时间、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变更。
3、办事材料:
(1)《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事项材料。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暂停参保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第九条
2、办事材料:《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5、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恢复参保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第九条
2、办事材料:《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5、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七)医疗保险人员停保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第四、五条
2、办事材料:《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时限:即时
4、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5、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八)医疗保险人员续保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第四、五条
2、办事材料:《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时限:即时
4、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5、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九)医疗保险人员在职转退休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2、办事材料:《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5、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备注:非正常退休的需提供退休批复文件原件。
(十)参保人员更改信息
1、设定依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9〕27号)。
2、事项内容:参保人员信息错误变更。
3、办事材料: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复印件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4号窗口。
三、征缴业务管理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第十条
2、事项内容:参保单位每年调整一次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3、办事材料:
(1)《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2)缴费工资电子盘。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补收、补中断、一次性补缴申报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2、办事材料:
(1)补缴申请;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材料;
(3)补缴期间工资发放花名册。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5、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备注:涉及劳动纠纷的需提供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书。
(三)征集单打印
1、设定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第七条
2、办事材料: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时限:即时
4、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5、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7号窗口。
四、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出具《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参保缴费凭证》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2)人社部办公厅[2016]94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六条
2、事项内容: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并转移至黔南州外的。
3、办事材料:参保人居民身份证。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6号窗口。
(二)出具《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参保信息变更表》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2)人社部办公厅[2016]94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六条
2、事项内容: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并转移至黔南州外的。
3、办事材料:转入地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加盖公章)。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6号窗口。
(三)出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2)人社部办公厅[2016]94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五、七条
2、事项内容:由黔南州外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
3、 办事材料:转出地出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参保缴费凭证》(加盖公章)。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6号窗口。
(四)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2)人社部办公厅[2016]94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五、七条
2、事项内容:由黔南州外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
3、办事材料:
(1)《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参保信息变更表》(加盖公章);
(2)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6号窗口。
(备注:1.转入地收到《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后,先做无资金转入即办结,待资金转入后再做上账处理;2.除贵阳市、黔西南外,其余地区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实行网上办理。)
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清退)
1、设定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31号)
2、事项内容:办理了职工医疗保险终止手续(职工医保关系转移至黔南州外/终止职工医保改交城乡居民医保),需要进行个人账户清退的;参保人员死亡,需要进行个人账户清退的。
3、办事材料:
(1)《个人账户清退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员银行账号信息。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6号窗口。
备注:因死亡原因申请清退的,还需提供1.死亡证明;2.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3.领取人银行账号信息。
六、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一)参保单位查询打印医疗保险信息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
2、事项内容:参保单位需要医保经办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的。
3、 办事材料:单位公函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办理)。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6号窗口。
(二)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医疗保险信息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
2、事项内容:参保人员需要医保经办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的。
3、办事材料:
(1)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2)委托人、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6号窗口。
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备案
(一)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1、设定依据:
(1)《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四章
(2)《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社保通〔2018〕8号)
(3)《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黔南人社局发〔2010〕17号)
(4)《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12〕13号)
(5)《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0〕6号)
2、受理条件: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半年以上。
3、办事材料:
(1)《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医保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8、84号窗口。
(二)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
1、设定依据:
(1) 《关于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9号)
(2)《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人社局发〔2010〕19号)
(3)《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12〕13号)
(4)《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0〕6号)
2、受理条件:在我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设备条件或医疗技术等原因导致诊断及治疗困难,须转到黔南州外医疗机构进一步就医诊治的。
3、办事材料:
(1)《黔南州转诊转院申请备案表》;
(2)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医保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8、84号窗口。
(三)参保人员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备案
1、设定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社保通〔2017〕90号)第三条
2、受理条件:符合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的参保人员。
3、办事材料:《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申请表》。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8号窗口。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1、设定依据:(1)《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范〉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7号) (2)关于修改《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18〕349号)
(3)关于印发《黔南州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19〕28号)
(4)关于印发《黔南州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19〕64号)
2、特殊病病种范围:
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冠心病并心肌梗塞、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并心脏扩大、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糖尿病并心损害、糖尿病并脑损害、糖尿病并肾损害、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共32个病种。参保人员每人最多可申报2种门诊特殊病。
3、办事材料:
(1)职工门特病:1、按规定填报的《黔南州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资格申请表》。2、近年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住院病历(含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所申报特殊病种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及医嘱单)。3、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及复印件或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申报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2)居民门特病:1、按规定填报的《黔南州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申请表》。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儿童提供有效户口本复印件)。3、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4、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出院小结及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资格条件所需要的材料。
(3)居民两病门诊用药:1、按规定填报的《黔南州“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4、申报高血压(包括I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II级高血压、III级高血压)需提供2年内血压监测报告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记录;申报糖尿病(包括I型、II型糖尿病)需提供2年内血糖监测报告单。
4、办理时限:受理申报材料的次月内(评审专家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4、86号窗口。
(五)参保人员用身份证看病就医
1、设定依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9〕27号)。
2、事项内容: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绑定医保账号。
3、办事材料: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复印件
4、办理时限:即时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4号窗口。
八、医药机构新增医保定点
(一)医疗机构申报医保定点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规程>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19〕10号)。
2、事项内容: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
3、办事材料:
(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2)填报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3)《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册职工名单,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据。注册在本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的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中药调剂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5)营业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服务场所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及场所正面彩色照片。
4、办理时限:每年两次集中申报,90个工作日办结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现场察看-集中评审-公示-协议签订。
6、办理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稽核科。
(二)零售药店申报医保定点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规程>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19〕10号)。
2、事项内容:申请纳入定点零售药店
3、办事材料:
(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2)填报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3)《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册职工名单,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据。注册在本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的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中药调剂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5)营业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服务场所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及场所正面彩色照片。
4、办理时限:每年两次集中申报,90个工作日办结。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现场察看-集中评审-公示-协议签订。
6、办理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稽核科。
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2)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9〕27号)。
2、事项内容: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拨付。
3、办事材料:《定点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报表》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结算—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待遇医药科。
(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用结算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2、事项内容:每月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拨付。
3、办事材料:《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报表》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结算—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8号窗口。
(三)定点医院医疗救助费用结算
1、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2、事项内容: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拨付。
3、办事材料:《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基金申报表》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结算—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待遇医药科。
(四)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2、事项内容: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拨付。
3、办事材料:《定点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报表》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结算—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待遇医药科。
十、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零星报销费用结算)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2、 受理条件:参加我州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申请零星报销业务:(1)长期驻外或长期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门急诊医疗费、门诊特殊病医疗费。(2)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门急诊医疗费、门诊特殊病医疗费。(3)外出期间由于突发疾病在外出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门急诊医疗费、门诊特殊病医疗费。(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殊病治疗期间,由于病情需要及就诊医院条件限制,须外出到其他医院检查或购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5)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前5天在当次住院同一家医疗机构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纳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结算。(6)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该次抢救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7)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3、办事材料:
(1)《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申报表》;
(2)医院收费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门(急)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医院盖章):住院期间或门诊特殊病外购的提供按规定填报的《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外购申请审批表》;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信息;
(6)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结算—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9、90号窗口。
备注:当事人死亡的,领取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号信息,与当事人亲属关系情况属实承诺书。
十一、城乡医疗救助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1、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2、事项内容: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疗救助
3、办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医疗救助审批表;
(3)门诊、住院结算单(医院盖章);
(4)农村信用社一折通账号复印件;
(5)患者和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结算-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9号窗口和基金核拨科。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一)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2、受理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产前检查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
3、办事材料:
(1)准生证原件;
(2)医院收费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门(急)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医院盖章);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信息;
(6)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出生证原件。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结算—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8号窗口。
(二)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2、受理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及其并发症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门急诊医疗费。
3、办事材料:
(1)准生证原件;
(2)医院收费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门(急)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医院盖章);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信息;
(6)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出生证原件;
(8)工资补差证明(领国家财政工资的女职工需提供)。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结算—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8号窗口。
备注:男同志参保女同志享受待遇时需提供结婚证。
(三)参保人员计划生育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2、受理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门急诊医疗费。
3、办事材料:
(1)《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申报表》;
(2)医院收费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门(急)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医院盖章);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信息;
(6)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结算—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8号窗口。
(四)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2)《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号。
2、受理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申请生育津贴。
3、办事材料:
(1)《生育津贴申领表》;
(2)参保人员身份证、生育小孩医学出生证、准生证/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3)住院诊断书 。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办事流程:申请—受理—结算—审核—稽核—拨付
6、办理柜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88号窗口。
备注: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服务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服务机构名称:三都水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办理地点:三都水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
咨询方式:城乡居民医疗0854-3922663
职工医疗、生育待遇0854-481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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