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开展职业病诊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诊断机构应安排由取得省卫生健康委颁发的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诊断时应优先采取集体方式开展,即由三名以上单数取得相应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三)诊断前应安排一名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如实记录诊断全过程;
(四)诊断时职业病诊断医师应认真查阅有关资料;
(五)诊断过程中,职业病诊断医师应真实表达个人意见,任何人不得干预;
(六)依据现有资料暂不能作出诊断的,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提出处置意见,待处置意见落实后,再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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