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员会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疗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省、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规划,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完善大病保险、高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具体业务的管理;负责医疗转诊、医疗费用报销等审批服务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内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助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负责医疗基金运行监测,确保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五)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我县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批,组织对县内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十)负责全县医疗救助政策的兑现工作;负责全县医疗救助的数据库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一)执行离退休人员等特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四)职责调整。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将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调整由县医疗保障局管理。
(十五)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六)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高额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基金监管科)。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考核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扶贫开发、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相关工作;承担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承担县内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以及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保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医疗保障具体业务的管理;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办理医疗转诊、医疗费用报销等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办全县离休人员和特定人员医疗待遇工作;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工作;承办县内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批服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承担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病资格的专家评审工作;承担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及招标采购等管理工作;承担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为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分别设科长1名,共2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