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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66325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11 10:52:54
文  号: 三府办函〔2024〕5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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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文件解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0

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实现山青水绿、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应当纳入县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国有林场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条森林采伐的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是采伐迹地更新实施主体,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国有林场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全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组织、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国有林场每年要对完成的森林采伐迹地,按村(社区)或小班为单位建立森林采伐迹地更新档案,实行更新销号管理。森林采伐迹地更新档案要包括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姓名、所在村组及小地名、采伐时间、迹地面积、林地种类、保护级别、更新时间、更新树种、株行距、监督责任人等因子。森林采伐迹地更新档案要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五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国有林场要根据本辖区森林采伐迹地情况,在每年11月底提出次年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森林采伐迹地必须在森林采伐结束后的当年或第二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七条 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八条 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时,更新树种宜采用乡土树种,要做到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细致整地、合理密度、精细栽植,提高迹地更新造林质量。

第九条 鼓励在25坡度以上的森林采伐迹地上进行实施混交(主要指针阔叶林混交、工业原料林速生树种与生长周期相对长树种混交)更新造林,最大限度改善生态环境和林地利用率。

第十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国有林场要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内森林采伐迹地进行自查验收,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少于森林采伐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造林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7762016)的规定,有特殊培育目的可以按照造林设计进行,迹地更新造林当年的成活率不得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不得低于80%。对达不到造林验收标准的,责令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限期整改,直至达到造林验收标准为止。若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造林验收标准的,不予受理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林木采伐手续,直到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且经验收合格,方可受理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一条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采伐迹地通过流转、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若未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可由当地村级合作社商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签订承包合同实施。

第十二条 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主体由各镇(街道)和县国有林场组织实施及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情况;

(二)各镇(街道)的采伐迹地更新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鼓励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对采伐迹地幼林进行抚育,提高森林质量和提升林地生产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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