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49944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4-09 08:49:54 | |
文 号: | 三府办发〔2025〕3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文件解读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文件解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三都水族自治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黔府办函〔2022〕49号)等文件精神,通过设立合理的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发生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涉嫌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案件。奖励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其提供的举报信息真实有效,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作用,均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章 举报的方式和范围
第三条 举报人可直接到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举报,也可以书面形式向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举报或直接拨打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854-3921029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采矿的,包括: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私挖盗采的;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但未办理延续登记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继续采矿的;
3.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实施采矿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的;
5.持勘查许可证实施采矿行为的;
6.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采矿的行为。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发生在三都水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或处理的;
(四)积极配合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
(五)举报情况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县安委办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举报内容已被其他举报人先行举报,且已被相关执法部门受理的;
(四)举报内容已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五)举报信息不具体、不明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
(六)举报人拒绝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
(七)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
第三章 奖励的标准和原则
第七条 经调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受理举报的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至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一)同一案件有两人及以上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的,经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提供举报线索的,经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举报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诬告或虚假举报的,诬告或虚假举报情形将被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机关依法保障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权益,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针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下达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复核请求。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复核请求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书面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和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将奖励金额直接汇入其账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七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情况,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奖励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对匿名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九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三)拒绝、敷衍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未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向执法监督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的;
(七)其他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州出台相关奖励制度规定的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按照国家、省、州级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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