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09006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2 11:41:53 | |
文 号: | 三府发〔2024〕1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三都水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三都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征收占用连片林木补偿标准》等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各镇(街道)征地补偿标准统一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附件1)。2021年3月10日印发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三都水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1〕3号)与本通知如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二、为做好我县征地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新老标准实施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三、自2023年12月1日起,土地征收涉及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按照本文件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和附件10的标准执行。抢栽抢插抢种的青苗(林木)依法不予补偿。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私自或变相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青苗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不严格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关于耕地和河滩的界定问题。耕地是指有土地承包证,或者无土地承包证,但是其长期耕种达五年(含)以上的熟地(关于熟地的认证,需要张榜公示一个星期,在公示无意见后方可予以确定,否则不予认定)。有堤防的河道,其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属国有,没有堤防的河段,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属国有;洪水位以上的河滩有证则按有证处理,无证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具体如下:
1.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三都县)
2.三都水族自治县征收占用连片林木补偿标准
3.三都水族自治县征收占用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4.三都水族自治县蔬菜粮油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5.三都水族自治县水果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6.三都水族自治县中药材附着物补偿标准
7.三都水族自治县食用菌附着物补偿标准
8.三都水族自治县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9.三都水族自治县征收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10.三都水族自治县征收农村村民建房住宅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11.三都水族自治县青苗补偿费标准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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